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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
1、写了借条,只是证明双方具有借贷的合意,但借贷关系并未真正生效。 2、借贷关系,除了出具借条外,还需要有款项的实际交付,即出借人需要将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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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写了借条,只是证明双方具有借贷的合意,但借贷关系并未真正生效。 2、借贷关系,除了出具借条外,还需要有款项的实际交付,即出借人需要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款项交付凭证才能真正证明借贷关系的生效。 3、你出具了借条,但对方未实际交付资金给你,借贷关系并未实际生效,对方手里的借条实际上是一张“白条”,是“空头支票”。上次在海峡法治在线上看到类似的案例,可以查看下
1、写了借条,只是证明双方具有借贷的合意,但借贷关系并未真正生效。 2、借贷关系,除了出具借条外,还需要有款项的实际交付,即出借人需要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款项交付凭证才能真正证明借贷关系的生效。 3、你出具了借条,但对方未实际交付资金给你,借贷关系并未实际生效,对方手里的借条实际上是一张“白条”,是“空头支票”。上次在海峡法治在线上看到类似的案例,可以查看下
借钱没有借据,有其他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借贷关系事实也行,比如说银行的交易流水、债务人承认借款事实的录音、录像等。法律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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