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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3年5月1日起执行其中,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100元调整为1265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0元调整为11元;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980元调整为11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9元调整为10元;三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由830元调整为955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由8元调整为9元。其中,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和安宁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265元;昆明市所辖各县及呈贡区、东川区,各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县、区)及玉龙县和其他设市城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130元;其他各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955元。
要看当地的拆迁补偿政策,参考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首先去当地劳动局做工伤认定,经鉴定属于工伤,则伤情稳定后可去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的级别给予不同级别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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