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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绩效评估不合格是否会影响员工辞退并获得赔偿

2024-11-13
试用期内,若劳动者被证实无法胜任所聘职位的基本需求,雇主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其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无需提供任何经济补偿。但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首先,在试用期内解除与试用期员工的劳动合同;其次,在试用期结束后,不论是否已办理转正手续或劳动者是否仍能胜任工作期待,雇主都不得以此为由再次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 雇主若决定以试用期表现不佳作为理由解雇试用期内员工,必须拥有足够的证据证实该员工确实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标准。在招聘过程中,雇主应明确岗位职责的知识、文化水平、技术水平、身体状况以及思想品质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并定期对员工进行考核和评估,同时应有客观的记录可供参考。若雇主在以试用期表现不佳为由解除试用期内员工的劳动合同时未满足以上所有条件,则此举将被视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第三十九条第(三)项)、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第三十九条第(五)项)、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第四十四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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