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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对机构执行《办法》及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也可以根据投诉、举报等对机构、执业人员违反《办法》及本细则的行为进行调查。
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作为一个案件,什么是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能否胜诉,是不是法律风险?律师服务费的结算方式其中有一种为风险代理。目前尚未有风险代理的官方解释,但一般理解为,风险代理的律师至少要承担案件败诉(未达到约定的标准)后不能收取律师服务费的风险;委托人要承担一旦胜诉(达到约定的标准),需要支付高于正常收费标准的律师服务费的风险。如果这个风险属于法律风险,那么“我有百分之百的胜诉把握”就是虚假承诺。作为律师,只是诉讼参与人,并不是诉讼的裁决者。主审法官上面还有审判长,还有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即使我是法官,我认为事实与法律都没有问题,我敢说一定支持你吗?别说现在法院关系复杂,即使案件在你看来没有问题,在他人看来就一定也没有问题吗?法官不敢。说了这样的话的法官不是真正负责任的法官。君不见,多少案件已经制作的判决突然收回重新改变;又有多少案件已经生效又再审改判?判决下达之前,法官不敢说百分之百是这个结果,律师就敢说百分之百胜诉?法院是律师开的?法院判决只是依据法律?那么错案怎么出来的?作为律师,可以分析给委托人听,可以明确告诉其你对结果的法律认识,比如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胜诉。但是也一定应当告知委托人,法院可能错判,这是律师执业实践已经知道的风险。无论如何,不能说“委托我,我有百分之百的胜诉把握”。“百分之百胜诉的把握”即使不构成《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的虚假承诺,也事实上直接影响委托人启动诉讼和委托律师的决策,对委托人构成虚假承诺。
徐丰伟律师,山东知名律师,山东优秀青年律师,山东最具发展潜力青年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山东政法学院律师讲师团负责人,中级经济师职称,中华全国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执业规则:不说得到做不到、不打保票、不拍胸脯、不承诺百分百、不号称常胜将军、不只拿钱不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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