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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转所律师的应当在接受转所律师时注意排除不正当竞争因素,不得要求、纵容或协助转所律师从事有损于原所属律师事务所利益的行为。...
律师在承办受托事务时,对出现的不可克服的困难和风险应当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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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二)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三)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A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B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六)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C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八)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C项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作为一个案件,什么是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能否胜诉,是不是法律风险?律师服务费的结算方式其中有一种为风险代理。目前尚未有风险代理的官方解释,但一般理解为,风险代理的律师至少要承担案件败诉(未达到约定的标准)后不能收取律师服务费的风险;委托人要承担一旦胜诉(达到约定的标准),需要支付高于正常收费标准的律师服务费的风险。如果这个风险属于法律风险,那么“我有百分之百的胜诉把握”就是虚假承诺。作为律师,只是诉讼参与人,并不是诉讼的裁决者。主审法官上面还有审判长,还有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即使我是法官,我认为事实与法律都没有问题,我敢说一定支持你吗?别说现在法院关系复杂,即使案件在你看来没有问题,在他人看来就一定也没有问题吗?法官不敢。说了这样的话的法官不是真正负责任的法官。君不见,多少案件已经制作的判决突然收回重新改变;又有多少案件已经生效又再审改判?判决下达之前,法官不敢说百分之百是这个结果,律师就敢说百分之百胜诉?法院是律师开的?法院判决只是依据法律?那么错案怎么出来的?作为律师,可以分析给委托人听,可以明确告诉其你对结果的法律认识,比如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胜诉。但是也一定应当告知委托人,法院可能错判,这是律师执业实践已经知道的风险。无论如何,不能说“委托我,我有百分之百的胜诉把握”。“百分之百胜诉的把握”即使不构成《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的虚假承诺,也事实上直接影响委托人启动诉讼和委托律师的决策,对委托人构成虚假承诺。
律师参加XX并成为其会员的,以及以中国律师身份参加境外会议等活动的,应当报XX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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