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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也可以调解: 一、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 税额和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二、行政赔偿; 三、行政奖励; 四、存在...
中立原则在行政复议调解中,行政复议机关要始终保持中立的超然地位。行政复议人员要充分尊重法律的规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和,不能心存偏私、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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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有明确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调解没有强制执行力,你可以不履行调解书的协议。 申请行政复议: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派出所是公安局的派出机构(不是派出机关),以本局的名义作出行政决定。所以你要以公安局为被申述人。话说回来,你可以向公安局同级的人民政府申请,也可以向公安局的上一级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条文解读]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中调解制度的规定。调解作为解决社会冲突的方式在我国被广泛运用,并作为一种制度文化深深影响着民众的社会价值观,但一般认为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理由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的具体体现,行政权力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的,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无论是否与管理相对人发生争议,都无权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处分手中的权力,只能按照国家的意志依法行事。这样就使得复议机关处理因行使行政权力引起的争议失去了可以进行调解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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