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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
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调解书是在派出所的主持下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意合行为,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不是处罚决定书。 对调解不服须主张权益时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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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对治安争议的调解是可以行政复议的。具体如下: 1、对公安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公安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市(地、州、盟)公安局(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县(市、旗)公安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市(地、州、盟)公安局(处)申请行政复议; 4、对城市公安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甲对此决定不服,决定提起行政复议,那么被申请人是谁?(是该派出所还是设立该派出所的公安局?)复议机关是谁?”:①被申请人应是:设立派出所的公安局②复议机关应是:公安局或公安局所属的政府。理由是:派出所是公安局的派出机构,派出所超越法定授权范围的行为应由公安局承担责任,行政相对人对派出所给予的“拘留10日、罚款1000元”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应当以公安局为被申请人。依据是:(1)《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的规定:派出所的行政复议,行政拘留、罚款1000元的决定,没有《治安处罚法》的合法授权)。(2)《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我国的派出所种类越权行政复议的回答,法律法规授予派出机构的是其某类行政行为的职权,而不是授予其永久性全面行政主体资格。所以行政派出机构只是在实施法定种类的行政行为时才是行政主体,超出该行为类型,就如同一般的派出机构一样,不是行政主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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