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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用人单位一次性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
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因主体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但根据公平的原则,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被依法处理的,该单位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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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因主体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但根据公平的原则,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被依法处理的,该单位的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仍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因此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主体不合法规属于无效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国务院2002年12月公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2004年11月公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无营业执照经营单位规定了以下处理措施:(一)无营业执照经营单位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包括依照条例对无照经营的劳动用工行为进行检查,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二)无营业执照经营活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取缔。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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