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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缺乏执行能力,法院如何采取强制措施?

2024-11-06
如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对象没有足够的钱来偿还债务,法院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 1. 法院可以主动联系各大银行以及其他相关单位,调取被执行人的各种账户信息、股票投资情况等等,一旦找到了可以抵债的资产,法院就可以立即进行划拨或者变卖等操作。 2. 如果被执行人真的没有钱,但却有房产之类的固定资产,法院也会考虑进行拍卖。只要拍卖所得的钱足够还清债务,剩下的部分还是得归还给被执行人。 3. 如果执行过程中的被执行人确实无法提供财产,法院有权选择暂时停止执行流程,等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线索之后,再重新启动执行程序。 4. 如果被执行人恶意隐瞒或者转移财产,执行法院是有权依法对其实施拘留、罚款等处罚措施,并且强行追回已经转走的财产来继续执行的哦!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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