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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
(一)只能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过程中实施;(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形(四类情形: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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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强制措施在需要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下,可以由具有行政管理职权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进行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之前,政府机关应提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收到催告书后,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和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催告,当事人逾期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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