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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品办应当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加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体系,...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适合食品生产加工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集中区域;鼓励食品生产加工作坊进入集中区域从事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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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编号等身份信息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号。利用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在网店主页的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联系方式、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号等身份信息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号。利用邮购、电视电话购物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无店铺方式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以易于消费者认知和识别的方式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编号等身份信息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号。采用无店铺方式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在销售前以适当方式明确告知消费者食品标签上的内容,不得经营散装食品。
本市实行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抽查监测结果、执法检查情况等信息。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社会关注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事件进展、应急处置措施、公众防范措施和调查处理情况。下列食品安全信息由市食品办统一公布:(一)本市食品安全总体情况;(二)本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风险警示信息;(三)本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及其处理信息;(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同时向市食品办通报。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检申请。复检样品应当是初检机构抽检的备份样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检:(一)逾期提出复检申请或者已进行过复检的;(二)私自拆封、调换或者损毁备份样品的;(三)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四)初检结果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五)备份样品的生产单位对样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六)备份样品在正常储存过程中可能发生改变、影响检验结果的;(七)其他非人为原因可能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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