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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家公司进行注销程序时,如果该企业仍在持续经营,这将被视为非法行为。在这个时候,该企业处于无证经营的境地,因此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若违反国家规定,有以下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将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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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个人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交出。经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强制执行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建议,给予其纪律处分。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交。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请执行财物的实际价值或者票据的实有价值裁定强制执行。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 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是交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交付金钱的同时,对他拖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从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交付日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直至其履行义务之日止。另一种情况是指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因为拖延履行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行决定。 九、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百三十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一)限制发行企业债券,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一定期限内发行债券。(二)限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限制在一定期限内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三)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禁止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各机构相关责任人员的政府采购活动。(四)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分行、代表处、参股、收购商业银行审批参考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各机构相关责任人员,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分行、代表处、参股、收购商业银行的审批参考。(五)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参考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各机构相关责任人员,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的依据或参考。(六)设立保险公司审批参考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各机构相关责任人员,将其违法失信记录作为设立保险公司审批的依据或参考。(七)限制境内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限制其成为非法不可信的境内上市公司,限制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于非法不可信的境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限制其成为股权激励对象。(八)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参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等额度的审批和管理,以失信为参考。(九)限制补贴资金支持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各机构相关责任人员,限制补贴资金支持。(十)海关认证企业当事人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通过认证。(十一)加强日常监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各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人员的日常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可以参考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现场检查等工作。(十二)在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监事任免、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建议任免工作中,参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监事任免、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建议任免工作。(十三)通过征信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违法失信信息,通过征信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十四)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中国证监会在门户网站上公布违法失信信息,同时通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十五)金融机构融资信用参考各金融机构将当事人的信用状况作为融资信用的参考。(十六)其他措施应当参考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并给予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不得授予先进荣誉。
非法经营罪不存在未遂,只要实施了生产或者流通环节的任一活动,即构成本罪。 理由是衡量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既遂,应从非法经营犯罪构成角度出发,而经营行为是复合行为; 包括生产环节以及流通环节的收购、储存、运输、包装、批发、零售等一系列活动,只要实施了任一经营活动即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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