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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任意性规范:允许章程自己规定,不完全由法律来规定。 任意性法律规范是一种法律规范,它提供了一种行为方式,行为人可以选择,也可以不选择,...
《公司法》的任意规范包括: 1、公司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任意设立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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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规范是有硬性规定,如各种公司类型规定了股东人数和最低注册资本,公司章程和会计法规,公积金提取,解散等重大事项必须三分之二股权数通过等,而公司法的任意性规范是在强制性基础上具有的自由范围内的任意性。
允许主体变更、选择适用或者排除该规范的适用。商法以私法规范为主体,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当然具有大量的任意性规范。商事活动要求简便、快捷,应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更为合理,因此在商事行为法方面更多地存在任意性规范。例如合同的订立、合同形式的选用、履行的方式,公司中经理人的设置、职权的规定,证券的投资,票据的转让等,都可以由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自由决定。
第四十二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条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七十二条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六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上述条款的规定,不难看出,公司章程的制定设计,大有技巧空间。这个空间,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言(无论是控股股东还是小股东),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都是值得发掘利用和特别留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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