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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第34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各类技术合同,应当按合同所载价款、报...
财产保险合同按投保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征税范围“包括财产、责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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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的印花税,按购销金额的0.3‰计算贴花。一)印花税的应纳税项目如下:1)购销合同。2)加工承揽合同。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5)财产租赁合同。6)货物运输合同。7)仓储保管合同。8)借款合同。9)财产保险合同。10)技术合同。11)产权转移书据或合同。12)营业账簿。13)权利,许可证照。二)印花税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税法所列举凭证并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三)印花税税率。印花税税率有两种形式: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在印花税的13个税目中,各类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含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适用比例税率。印花税税率分4个档次:①借款合同,适用0.05‰税率;②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适用0.3‰税率;③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或合同,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适用0.5‰税率;④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股权转让书据(包括A股和B股),适用1‰税率;2)定额税率在印花税的13个税目中,“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税目中的其他账簿,适用定额税率,均为按件贴花,每件税额为5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上载明的“购销金额”。 2、对这一问题分两种情况处理:按合同金额计征印花税的情形: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3、如果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4、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5、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情形:直接以纳税人账载购销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而不论其是否包含税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5号)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按照两则及有关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统一更换会计科目和帐簿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因此,《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记载资金的帐簿"的计税依据已不适用,需要重新确定。为了便于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帐薄"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帐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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