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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
出租单位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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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风险提示: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者,承担多方面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义务。未履行法定义务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对自己选择的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2、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或委托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管理。对于国家规定强制监理的项目,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项目监理单位进行生成监理。建设单位应当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3、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负责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督程序,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认真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审查;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施工验收。未经验收备案或验收备案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4、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负责采购和供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并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相反,建设单位不按照建设程序运作,不提供标准化的建设工程技术资料,提供的设计存在缺陷;迫使承包商低于成本价投标,不顾客观实际成本,不顾施工工艺要求,随意缩短工期;在设计或施工中,提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将工程发包给不合格单位,或者任意肢解分包工程,或者直接指定分包商分包专业工程,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工程质量缺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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