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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鉴定是否需要出庭接受质证

2024-12-13
在医疗损害鉴定中,司法鉴定人需要出庭接受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的规定,具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这些鉴定结论需要面对法庭,对法律负责。 相比之下,医学会的医学鉴定专家并不会直接对法庭负责,而是对医学会负责,再由医学会向法庭提交鉴定结论。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的长期以来的医疗诉讼实践中,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鉴定中,鉴定专家通常不会出庭接受质证,也不会接受当事人的质证。 不过,根据最高法及江苏、浙江两省高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对于医学会的鉴定专家是否出庭接受质证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因此,未来由医学会主持的医疗损害鉴定中,鉴定专家仍然可能不出庭接受质证。 因此,鉴定人是否出庭接受质证成为医疗损害鉴定二元化局面是否继续存在的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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