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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
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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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或者。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根据第387条之规定,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或者。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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