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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证明的提取过程分为三类:一是公民死亡,城市葬前,农村一个月内,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和死者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者卫生部门无法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由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二、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死者暂住地户主、酒店经理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死者姓名、死亡地点、时间和原因,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办理死亡登记并注销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死者家属的申报,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联系死亡地户口登记机关查对。三、发现来历不明或者途中死亡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联系有关部门处理。如果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应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如果不能查明来历,应登记已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备查。
需要你爷爷奶奶的死亡证明,是因为你爷爷奶奶也是你父亲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他们先于你父亲去世,应当在公证时提供他们的死亡证明。你爷爷早年去世,如果当时是事故或其他情况意外死亡、经过公安处理的,可以到公安局开死亡证明;如果当年是在医院死亡的,可以到死亡的医院开证明;如果是在家里死亡的要,可以从村委会或居委会开证明,如果你爷爷当年有工作单位,也可以到工作单位查阅人事档案后从单位开死亡证明。
2016年6月30日,公安部、民政部、卫生计生委等12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改进和规范派出所出具证明的意见》。该意见对于死亡证明的出具单位做出了明确规定:一、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二、公安部门依法处置未经医疗卫生机构治疗的非正常死亡案件(事件),需要出具证明的,派出所应当根据有关公安部门的调查检查鉴定结果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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