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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l992年两岸在新加坡签订的“两岸公证文书查证使用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台湾地区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的有关规定,大陆居民...
大陆居民继承在台遗产的方式有:(1)本人赴台申领遗产。可以通过因探病、奔丧等原因亲自去台后实现;(2)委托在台湾的亲友、同乡会代为申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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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继承人如何继承台湾的遗产? 1、本人赴台处理。自台湾当局于1988年11月开放祖国大陆同胞赴台湾探病、奔丧以来,祖国大陆的继承人若能赴台,则可亲自去台湾请领遗产; 2、可委托在台湾的亲友代领遗产; 3、委托第三地亲友。可在第三地(如香港、日本、新加坡、美国、英国等)找一个委托人,办好委托手续后,由委托人出面向台湾请领遗产; 4、委托律师。委托与台湾律师有业务联系的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公司,由他们转委托台湾律师。司法部设在香港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由香港律师黎锦文和几位台湾律师组成的“海峡两岸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部设在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与法律咨询公司”等。
祖国大陆居民办理继承台湾居民在台湾的遗产,需了解下面有关内容: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根据大陆法律有关规定及台湾地区有关法规,继承台湾地区居民在台湾遗产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如下: 1、配偶为任一顺序继承人。 2、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直系血亲卑亲属。如:子女(含婚生子、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胎儿)、孙子女、曾孙子女等,以亲等近者为先,可代位继承。 3、第二顺序继承人为父母(含生父母、养父母等)。 4、第三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含同父母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等)。 5、第四顺序继承人为祖父母、外祖父母。大陆居民须符合上述继承人范围方可申请办理继承其在台湾亲属在台湾的遗产。二、继承时效:根据台湾地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大陆居民继承台湾亲属在台遗产,应于继承开始起3年内向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院申请,但1992年9月18日以前死亡的现役或退除役人员的遗产继承时效,不在此范围。三、继承数额:根据台湾地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大陆居民依法继承其台湾亲属在台遗产的,所得财产总额,每人不能超200万新台币。如遗产中有不动产的,则将大陆继承人应得部分折算为价额继承,但台湾地区继承人赖以居住的不动产除外。四、申办继承在台遗产程序:大陆居民在获知自己有合法的继承权时,首先应到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能办理涉台公证的公证部门办理相关的公证,而后再向台湾有关部门申办。五、办理涉台遗产继承所需公证书: 1、亲属关系公证书,即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公证文书。 2、委托书公证书,即继承人委托为其在台湾申办遗产的台湾的机构或个人的公证文书。另其它公证书如死亡证明公证书、婚姻状况公证书等需根据实际情况由公证机关要求而定。大陆继承人在完成上述公证书办理后,将公证书的正本寄给台湾的受托人,公证书副本由公证部门寄往台湾海基会,正副本核对无误后,台湾受托人方可向台湾有关部门申领遗产继承。大陆继承人在办理涉台遗产继承时,应特别注意如下事项: 1、目前,由于大陆继承人一般不能亲自去台领取其亲属在台湾的遗产,因此需委托台湾的机构或个人为其在台湾申领遗产继承。 2、为保证大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大陆继承人在选择台湾受托人时应当及其慎重,以保证亲属遗产的顺利继承和调回。
根据台湾地区的现行规定,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顺位定义:一、直系血亲亲属。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即遗产的继承是由配偶与各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如果没有直系血亲亲属,大陆配偶应与第二顺位被继承人的父母共同继承,如果已无父母,则与兄弟姐妹共同继承,而非一人独自继承。此外,被继承人在台湾地区的遗产,由大陆人士依法继承者,其所得财产总额,每人不得超过50万元人民币。 具体的处理方式有如下几种: 1、本人赴台处理。台湾当局于1988年11月开放祖国大陆同胞赴台湾探病、奔丧,祖国大陆的继承人若能以奔丧、探亲的方式赴台的话,则可亲自去台湾请领遗产; 2、可委托在台湾的亲友代领遗产; 3、委托第三地亲友。可在第三地(如香港、日本、新加坡、美国、英国等)找一委托人,办好委托手续后,由委托人出面向台湾请领遗产; 4、委托律师。委托与台湾律师有业务联系的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公司,由他们转委托台湾律师。如司法部设在香港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由香港律师黎锦文和几位台湾律师组成的“海峡两岸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部设在进行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与法律咨询公司”等。 本案的情况,可能以转委托的方式处理为好。 心桥编辑 附“涉台遗产继承应了解哪些问题” 祖国大陆居民办理继承台湾居民在台湾的遗产,需了解下面有关内容: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根据大陆法律有关规定及台湾地区有关法规,继承台湾地区居民在台湾遗产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如下: 1、配偶为任一顺序继承人。 2、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直系血亲卑亲属。如:子女(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胎儿)、孙子女、曾孙子女等,以亲等近者为先,可代位继承。 3、第二顺序继承人为父母(含生父母、养父母等)。 4、第三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含同父母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等)。 5、第四顺序继承人为祖父母、外祖父母。 大陆居民须符合上述继承人范围方可申请办理继承其在台湾亲属在台湾的遗产。 二、继承时效: 根据台湾地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大陆居民继承台湾亲属在台遗产,应于继承开始起3年内向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院申请,但1992年9月18日以前死亡的现役或退除役人员的遗产继承时效,不在此范围。 三、继承数额: 根据台湾地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大陆居民依法继承其台湾亲属在台遗产的,所得财产总额,每人不能超过200万新台币。如遗产中有不动产的,则将大陆继承人应得部分折算为价额继承,但台湾地区继承人赖以居住的不动产除外。 四、申办继承在台遗产程序: 大陆居民在获知自己有合法的继承权时,首先应到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能办理涉台公证的公证部门办理相关的公证,而后再向台湾有关部门申办。 五、办理涉台遗产继承所需公证书: 1、亲属关系公证书,即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公证文书。 2、委托书公证书,即继承人委托为其在台湾申办遗产的台湾的机构或个人的公证文书。 另其它公证书如死亡证明公证书、婚姻状况公证书等需根据实际情况由公证机关要求而定。 大陆继承人在完成上述公证书办理后,将公证书的正本寄给台湾的受托人,公证书副本由公证部门寄往台湾海基会,正副本核对无误后,台湾受托人方可向台湾有关部门申领遗产继承。 六、大陆继承人在办理涉台遗产继承时,应特别注意如下事项: 1、目前,由于大陆继承人一般不能亲自去台领取其亲属在台湾的遗产,因此需委托台湾的机构或个人为其在台湾申领遗产继承。 2、为保证大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大陆继承人在选择台湾受托人时应当极其慎重,以保证亲属遗产的顺利继承和调回。 大陆继承人如未有合适的台湾受托人或有其它问题时,可向台湾事务法律咨询中心咨询或委托其推荐可靠的台湾受托人,该中心自1993年由海协推动组建成立以来,办理了大量涉台遗产继承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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