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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
一、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国家对双务合同中,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约定的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利益进行保护而普遍设立的一项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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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不安抗辩权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不以相对方同意为必要,但行使权利时,依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这样做一方面是尽量避免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害,另一方面也便于对方在获得通知后及时提供担保,以消灭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互负履行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该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如果合理期限内后给付义务人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先给付义务人有笭尝蒂妒郦德垫泉叮沪权解除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同时履行,而请求履行的一方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或履行不当时,另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不安抗辩权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应当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具有届时不能或不会作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其有权中止履行。先履行抗辩权是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适当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所享有的权利。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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