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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或终止的劳动者要承担什么责任?

2022-10-05
《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因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995年原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用人单位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所应赔偿的损失包括:(1)对原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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