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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聊城等五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九日鲁价费发〔2008〕40号 聊城、泰安、莱芜、滨州、烟台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你们关于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均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51号)规定,同意你们上报的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附件:1、聊城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2、泰安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3、莱芜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4、滨州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5、烟台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序号名称类别规格补偿标准备注 编辑 1房屋乱石基、砖石墙、钢筋混凝土预制或现浇平屋顶 260-320元/㎡ 1、仅限承包地内看护用房及临时建筑,其它房屋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补偿2、表中面积系指建筑面积3、旧料归原主 乱石基、砖石墙、木结构斜坡瓦屋顶 190-280元/㎡ 乱石基、砖垛、坯墙、木结构斜坡草或瓦屋顶 160-200元/㎡ 乱石基、砖垛、木结构斜坡草或瓦屋顶 100-140元/㎡ 砖垛、苇箔、草顶简易平房 80-100元/㎡ 2围墙乱石基砖墙高2.5m(含)以上 90-元/m按墙体长度计算旧料归原主 乱石基砖墙高2(含)-2.5m 80-100元/m 乱石基砖墙高1.5-2m 70-80元/m 乱石基土坯墙高 40-50元/m 1.5-2.5m 3畜禽舍砖混结构 100-150元/㎡旧料归原主 简易结构 50-80元/㎡ 4迁坟棺木、拾骨、骨灰盒 300-500元/座含其他费用 5温室钢、砼骨架、玻璃顶 60-100元/㎡ 1、表中面积系指占地面积2、旧料归原主 钢、砼骨架、塑料薄膜顶 40-60元/㎡ 简易塑料薄膜棚 20-30元/㎡ 地棚(高度1米以内) 3-10元/㎡ 滴灌设备 1-1.5元/㎡ 供暖设备 3-5元/㎡ 6小桥钢筋混凝土矩形板桥 1200-1500元/㎡按桥面面积计算 平坦石拱桥 1000-1300元/㎡ 石拱桥 1500-2000元/㎡ 7涵洞石盖板涵跨径1-2m 500-700元/m按涵洞长度计算 石拱涵跨径1-4m 900-1800元/m 钢筋混凝土圆管涵跨径1-2m 500-1500元/m 钢筋混凝土盖板涵跨径1.5-4m 900-1800元/m 8台田石堰乱石结构 60-80元/㎡按砌体侧面积计算 9水渠水池土筑水渠、水池(不含田间毛渠) 5-10元/m3按挖土方体积计算按砌体体积计算挖土方另计:5-10元/m3 石彻水渠、水池 150-210元/m3 砖砌水渠、水池 200-250元/m3 10水井手压井 500元/眼 1、废、枯井按同类井补偿标准30-50%补偿2、机井按井深分段计算补偿3、旧料归原主 土井直径1.2m(不含) -140元/m 砖井(包括乱石井)深5-10m直径1.5m深10-20m直径2.5m 1700-3400元/眼4800-6200元/眼 下管井根据井管材料及直径:360-460元/m 机井深20-50m深50-100m深100-250m深250m以上 160-210元/m210-280元/m280-360元/m360-460元/m 11电力通讯线路低压线路通讯广播线路 1200-1500元/杆1200-1500元/杆旧料归原主 12鱼塘藕塘土筑池塘砖砌池塘石砌池塘 4200-14000元/亩包括鱼苗、藕秧损失费及土石方工程费用等 13苹果苗木 2-4元/株(移栽费)指定植半年以内,苗木归原主 幼龄期 1950-3250元/亩果园外零星果树补偿标准:幼龄期:30-50元/株初果期:150-180元/株盛果期:260-450元/株衰果期:220-100元/株树归原主 初果期 9750-18200元/亩 盛果期 16900-29250元/亩 衰果期 14300-6500元/亩 14樱桃苗木 2-4元/株(移栽费)指定植半年以内,苗木归原主 幼龄期 1950-3250元/亩果园外零星果树补偿标准:幼龄期:30-50元/株初果期:200-300元/株盛果期:280-520元/株衰果期:210-90元/株树归原主 初果期 13000-19500元/亩 盛果期 18200-33800元/亩 衰果期 13650-5850元/亩 15葡萄幼龄期 1000-3000元/亩树归原主 初果期 3600-7200元/亩 盛果期 9800-18000元/亩 衰果期 6000-3600元/亩 16其他果树苗木 2-4元/株(移栽费)指定植半年以内,苗木归原主 幼龄期 1950-3250元/亩果园外零星果树补偿标准:幼龄期:30-50元/株初果期:200-300元/株盛果期:280-520元/株衰果期:210-90元/株树归原主 初果期 8450-16900元/亩 盛果期 14950-26000元/亩 衰果期 13650-5850元/亩 17苗圃苗木 4000-8000元/亩苗木归原主 18蔬菜类一类 3000-6500元/亩西红柿、黄瓜、芸豆、辣椒 二类 2000-4000元/亩大白菜、萝卜、大葱、芹菜、茄子 三类 1000-2800元/亩土豆、芋头 19大棚蔬菜类一类 10000-15000元/亩西红柿、黄瓜、韭菜、芸豆、辣椒 二类 5200-9500元/亩茭瓜、茄子、芹菜 三类 3000-8000元/亩香椿芽 20乔木灌木类胸径小于5CM(幼树、松柏树小于3CM) 3-4元/株(移栽费)幼树归原主 胸径5-10CM(松柏树3-6CM) 30-40元/株乔木系指用材林种,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山丘地区防护林乔木补偿标准可提高40%—60%,特种用途林树木价格另议;树归原主 胸径10-20CM(松柏树6-10CM) 45-55元/株 胸径大于20CM(松柏树10CM)以上成材树 60元/株 一年以内灌木(每敦出条数10-20根计算) 3-6元/墩 一年以上灌木(每敦出条数10-20根计算) 4-7元/墩 21桑树树龄3年以内 1500-2500元/亩树归原主 树龄3-5年 2500-3000元/亩 树龄5年以上 3000-5000元/亩 说明 1、粮食类按征地规定的年产值标准单季补偿。 2、建(构)筑物补偿费系指旧料损失、拆建人工费等。 3、果树类同一地块两类树种及不同树龄的,实行分别补偿。 4、其他未列出的地面附着物及青苗参照表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可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价格见证机构进行价格认证,认证结果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5、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在本规定的补偿标准幅度内确定具体补偿标准,并报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自源局备案。 6、本规定实施前已签定土地征收协议的,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征用耕地,其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二)征用林地、牧草地、苇塘、水面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青苗补偿费按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二)被征用土地上的树木,凡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树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可给予作价补偿; (三)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折价补偿,或者给予新建同等数量和质量的附着物。 对在征地期间,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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