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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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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通常是货币。传销常伴随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等现象,侵犯多个社会关系和法律客体。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人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非法传销罪司法解释内容主要包括:一、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二、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三、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四、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五、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六、其他问题。
非法流通罪司法解释的规定:组织、领导人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支付费用、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取得参加资格,按一定顺序构成水平,直接或间接以发展者数量为报酬和回扣依据,诱惑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欺骗财产,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流通活动,组织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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