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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宣告审查程序终止的情形如下: 1、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之前,无效宣告请求人撤回其请求或者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的; 2、专利复审...
专利无效宣告审查程序终止的情形如下: 1、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之前,无效宣告请求人撤回其请求或者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的; 2、专利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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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之前,无效宣告请求人撤回其请求或者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终止。但是,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不终止审查程序。
无效宣告的审查程序 无效宣告由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复审委”)受理并审查,复审委内部根据不同技术领域设有不同的审查部门。无效请求将按领域划分至各部门,各部门将成立合议组,并按照时间顺序依次进行审查。 由于各领域案件量不同,因此无效宣告的审查周期也会存在较大差异。一般情况下,发明专利的审查周期最长约两到三年,实用新型次之约半年到两年,外观审查周期较短,一般为半年到一年半。 另外,如果在无效审查过程中发生专利权属纠纷,则无效审查还可以被中止,进一步延长了无效审查的周期。除特别简单的案件外,无效审查过程中一般都会有一个口审的程序,类似于法院的庭审程序,双方在合议组的主持下口头进行陈述,一般口审程序后的三到五个月左右会收到无效审查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依下述程序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1.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 2.专利复审委员会向专利权人转送无效宣告请求的副本和有关文件的副本。 3.由专利复审委员会组成合议审查组,一般由3人组成,负责对无效宣告请求正式审查。 4.合议审查组在审查过程中,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呵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5.合议审查组在澄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若请求宣告专利无效的申请理由成立,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请求宣告专利无效的申请理由部分成立,宣告该专利权部分无效;若专利无效的申请理由不成立,宣告维持专利权继续有效。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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