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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无效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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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依下述程序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1、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 2、专利复审委员会向专利权人转送无效宣告请求的副本和有关文件的副本。 3、由专利复审委员会组成合议庭审查组,一般由3人组成,负责对无效宣告请求正式审查。审查主要依据《实施细则》第65条的规定。最常见的无效理由有:专利不符合新颖性、创造性的规定。即专利法第22条、第23条的规定。 4、合议庭审查组在审查过程中,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5、合议庭审查组在澄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决定书一般有3种结果。一是维持专利权有效,二是宣告专利无效,三是宣告专利部分无效
双方当事人如果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表达和解愿望,专利复审委员会将给予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限并暂缓无效宣告审查,如果和解期限届满或者一方当事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继续审查,则专利复审委员会将继续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之前,无效宣告请求人撤回其请求或者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终止。但是,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不终止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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