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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通过担保和保全制度来保护自己债权的实现。债的担保,是指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通过担保和保全制度来保护自己债权的实现。具体内容如下: 1、人的担保。人的担保是指以一定民事主体的资信为他人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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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公司法规定,除因合并、分立而导致的公司解散外,公司必须经清算方可终止。公司解散通知债权人后,清算即为清理公司财产的过程,通过清算程序了结公司所有法律关系(主要是债权债务关系)清算组宣布债务清算工作报告和财产分配方案。并使公司债权人和公司股东等人的利益得以实现。正常情况下,如果公司依法履行了对债权人的通知或公告义务,债权人按期进行了债权申报,公司对债权的成立或数额等没有异议,清算组核实债权并将其纳入清算范围,则债权人获得清偿将不存在什么问题。但实际情况时,公司没有通知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就已经注销或关闭了。甚至,公司不经过清算程序,关门以逃避债务的比比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出台,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打击公司解散后逃避债务,规范市场秩序提供有效的法律措施,并为完善公司法,建立公司正常退出机制的迈进了一大步。
债务担保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起诉实现自己的权利,债务担保人的权利包括: 1、按担保贷款条件和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是否为贷款提供担保; 2、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3、有权对借款人进行贷后跟踪审查; 4、如借款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担保人有权通知贷款人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5、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等。 6、有权处要求担人提供反担保措施; 7、在履行代偿义务后,有权利对债务进行追偿。
债在法律上并不是只有借贷关系才会产生,法律上债的产生有四种原因:契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平常所说的借贷关系的债务,是产生于契约之中。你所说的委托事项未办成依据合同索赔的权利,也是债权,该债权是基于合同(契约)产生的所以是契约(合同)之债。 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权分类如下: 一、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根据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 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意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 二、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标的物属性得不同) 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债的主体双方人数) 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各方各自享有得权利或承担得义务及相互间关系) 按份之债的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物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在连带责任中,连带债权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任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五、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六、主债与从债。(两个债之间的关系) 主债是从债存在的依据,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七、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 所以怎样证明不是债权人只要你们之间没有签过合同,或者没有债务上的关系,对方就不是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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