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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本来是为了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而设立,但是对债权人的债权能不能实现还是要具体来看: (一)次债务人欠债务人的财产数额足以清偿债务人对...
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 1、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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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债权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支付令: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金钱和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2、付款令可以送达债务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巧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驳回裁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巧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支付令的特点是债权人只需向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支付令,无需起诉;人民法院不需要组成合议庭审理申请支付令的案件;同时,人民法院只对申请支付令的案件进行正式审查,省去了审理前的准备和庭审阶段,简化了诉讼程序,节省了大量时间。办理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处对于追偿债务、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可在本文书中证明。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应当执行经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权文件公证后,义务人明确了自己的违约责任和不履行义务的后果,一般会自觉履行义务。否则,申请人可以持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件,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具备三个条件:债权文书必须经过公证;债权文件以支付某些货币、商品或证券为内容;债权文件中有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当强制执行的说明。三、请求人民调解目前,兵团团场、农牧公司、城镇社区居委会、企业都成立了人民调解组织。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纠纷是中国的一大特色,也是我们的一大优势。《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支付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驳回裁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或者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八条 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件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送达双方和公证机关。第九条 法院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按照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一、对担保债权优先性的限制对于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优先保护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限制债务人对担保物的使用权和处置权。凡是执行和解协议及重整程序不需要的并且其价值不高于债权数额的担保物,都要退还给有担保债权人,有担保债权可不依破产程序优先受偿。对于所有其他需要由债务人利用的担保物,使用或处置通常不需债权人同意,只要法院许可就行,法院也可通过各种方法对担保物权加以保护。比如,如果担保物是机器,并且债务人需要继续使用机器,法院可能会要求债务人定期向有担保债权人支付一定的现金,以弥补由于机器磨损而引起的机器价值降低。同时法院也可要求为机器买保险。总之,法院要确保债权人的权益不因整理程序而受到损害。如果经管债务人要求出售或以其它方式处置重要担保物,需要事先获得法院的批准。(二)既然对有担保债权的优先性予以限制,就要赋予有担保债权人一定的权利为对价来实现利益衡平。在破产和解以及破产重整程序的发生、进行等相关事项上赋予有担保债权人表决权,在关系到有担保债权人切身利益的事项上,有担保债权人因享有表决权而在债权人会议上有发言权。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13条就债权人会议的组织作了明确规定:“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有限受偿权的除外。”可见我国对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的表决权全部否定。其深层次的原因是与债权人所承担的权益风险相息相生的。但笔者以为这一条规定只适合破产程序,而不适合破产和解与重整程序,应该赋予有担保债权人在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程序上有关自己利益的事项上有表决权。英国破产法上也有类似规定,债权人会议所讨论通过的和解协议需要有担保债权人作出某些让步时,该债权人也有表决权。二、破产和解程序对担保债权的约束破产和解程序对有担保债权无约束力的弊端看作和解制度难以积极挽救困境企业,谋求社会整体利益得以实现,从而导致重整制度产生的必要原因。其实,重整制度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因为破产和解制度只能就公司企业的外部债权债务关系进行调整,而无法对导致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的关系到公司最后能不能更生的内在关系进行调整,如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公司内部的权力结构、经营方针和管理措施的关系。公司的振兴则取决于公司企业内部深层关系的优化协调。还有,重整制度不需到支付不能、停止支付或资不抵债的严重程度即可以实施,从而起着积极的、预防性的程序机能。可在企业有破产解体的可能时来整顿企业,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同心协力下,使企业得以重建再生。而破产和解与重整程序谋求的利益是一致的。正是此利益的一致性使得破产和解应与破产重整制度一样,对有担保债权的优先性要有所约束。
在连带担保中,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要求还款;债务人逾期不还款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债权人可以向连带担保人主张权利,要求连带担保人为债务人偿还债务。 因为法律规定,连带责任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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