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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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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了定金收据说明已经交付了定金,视为定金合同已经成立,如果是给付定金一方不想签合同,此时定金作为担保不能退;如果是收定金一方不想签订合同或是因其它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无法签合同的,可退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不能退。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1、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2、定金收据的本身就证明了双方有买卖房子的意思表示,成立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3、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交了定金,虽然没有签任何合同的,属于有方当事人以及履行了定金合同的主要义务,对方也接受的,二者致敬就已经成立了定金合同。定金能否退还要依据定金罚则而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第四百九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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