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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6年5月27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并且公布...
符合国家和河南计生政策生育二孩,女方可以在享有国家规定98天产假基础上,再次享有三个月产假奖励。《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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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国家和河南省计生政策生育子女,不管是一孩还是二孩,女方都可以在享有国家规定98天产假基础上,再次享有3个月产假。《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27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妇,除国家规定的结婚假外,增加结婚假期18天,参加结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结婚假期7天的法律,法规规定生孩子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个月,给予配偶的护理假期1个月的结婚假期、产假、护理假期间被视为上班。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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