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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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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环境保护法》第六条
环保事关全社会,需要全民参与。市民在环境保护中,不仅依法享有权利,还有一定的义务。具体来说,一是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仅包括对公民行为的单独义务规范,还包括公民作为经济主体,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身份参加经济社会时必须遵守的环境保护规范。二是配合实施环保措施。对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环保措施,公民有配合义务,不得随意阻挠、干扰、抵制等。例如,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实施现场检查,企业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应合作,不得无故阻碍,妨碍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履行职务,不得以暴力手段抵抗。再如,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重污染天气的情况下,对有关政府依法实施的限产,限行等措施,任何个人都负有配合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对市民来说,分类放置生活废弃物往往只是举手的劳动。四是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大量一次性消费品的盛行,厨房垃圾的增加,过度包装的普遍存在等,给环境带来了更大的压力。为了减轻环境的负担,市民有义务积极采取措施,大力倡导绿色消费理念,遵循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活方式,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的损害。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6月5日发布《市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试行)》,建议市民实践绿色消费,分类投入垃圾,减少污染。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预防,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法承担损害责任。公民应增强环保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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