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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秦岭生态委员会应当组织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旅游、文物、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
在秦岭进行交通设施建设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各项生态措施,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对建设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实行工程环境监理。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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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过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公安部门批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
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维护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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