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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即变更劳动合同是双方的事,不能由一方说了算,只有在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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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即变更劳动合同是双方的事,不能由一方说了算,只有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变更的约定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变更的内容是双方约定的内容,而不是法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和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差不多,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作为双方各自的凭证和发生争议时维护各自权益的依据。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不能由用人单位独家管理,而应该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各自保管。
1、一般情形,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或者工作岗位,劳动者不服从,用人单位以此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属于违法解除。 2、违法解除的情形下。劳动者可以提出赔偿金、失业金损失等请求。具体标准,我个人成功案例里面有很多,你可以参考一下。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的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交不能从事原工作、另行安排工作即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书面请求。 (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变更请求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对劳动者的变更请求作出两种处理意见,一是予以认可二是不予认可。 (三)对于予以认可的劳动合同变更请求,用人单位直接在变更请求签署“同意变更”意见,对于不予认可的变更请求,用人单位则需对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劳动者能够从事原工作的,在劳动合同变更请求上签署“不同意变更”意见,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则在劳动合同变更请求上签署“同意变更”意见。 (四)用人单位签署“不同意变更”意见的,变更请求直接返回给劳动者,签署“同意变更”意见的,变更请求各执一份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备查。 (五)对于不同意变更的劳动合同内容变更请求,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书上载明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用人单位应当给劳动者原岗位工资,对于同意变更的劳动合同内容变更请求,用人单位应当本着合理原则变更劳动者岗位,同时调整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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