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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法院一审能受理刑事自诉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公诉...
中级法院一审能受理刑事自诉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二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公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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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在一审中受理刑事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二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适应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权。公诉部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后,认为不属于法院管辖的,应当在五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应当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同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共同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的管辖权,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移送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只要其中一人或、共同犯罪等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中有一人或者一人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整个案件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指定审判管辖权的,应当在调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前,与同级人民法院协商处理指定管辖权的有关事宜。
中级法院可以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来提出自诉程序。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公诉部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前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
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自诉案件。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知人。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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