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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空坠物,不属于派出所的管辖范围,所以,派出所不会去划分责任的。 2、实际上我们国家规定了高空坠物,它确实存在着一种侵权行为,不属于派出...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如果有高空坠物派出所证明并且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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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也就是说高空坠物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也就是说除非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然要承担责任
在加害人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在高空坠物受害人的损害如何得到救济是争议较大的热点问题。本文列举了三个著名的案例,从这三个案例不同的处理结果入手,分析我国目前处理此类案件的尴尬局面,接着列举眼下学者们对此提出的几种建议,笔者通过分析这些建议的可行性,从而提出自己的观点,即对受害人进行国家赔偿,通过分析比较,这将是目前现阶段我国解决此类问题较为经济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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