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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上并无故意,因为不能遇见或疏忽大意而造成的损害,肯定不能与故意犯罪相比,两种是不同的类型,只要定性为故意犯罪,就可明确其罪行.而过失犯罪...
简单讲就是,故意想为而为,还是无意为而为之。 刑法理论将故意也做了分类:明知会得到结果而为---直接故意;明知高度可能出现结果而认为自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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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 2、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2] 1、在客观上已经发生法定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2、主观上存在过失。至于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应该预见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最主要的是根据案件的具体体现,认真查明和分析行为人的年龄、教育程度、专门知识、工作经验、技术水平、担任的职务、所负的责任等,综合全面考虑,进行正确判断。[2]
这种情形是可以的。 从律师法第七条第二项“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的规定来看,律师行业不是要排除犯罪的人做律师,而是要将故意犯罪的人排除在外,因此你讲的这种情形是可以的。 律师法第七条第三项“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的规定,只所以另外规定第三项,显然是因为第三项的情形不能包含到第二项中去,从这个角度来看,其立法的本意应是指那些没有犯罪,但因为其他情形被开除公职的,你讲的这种因犯罪而被开除的,应用第二项来评价,而不是第三项,否则就犯了“重复评价”的错误。 但由于本条的规定相对模糊,不同的人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在注册时一定要注意与司法行政部门关键人员的“充分沟通”,这毕竟是中国现状嘛。
在中国刑法中,犯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可以分为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两种。中国刑法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行为人才负刑事责任。这表明中国刑法以处罚故意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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