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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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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可以提出管辖异议的,但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仲裁委员会应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决定驳回。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可以提出管辖异议的,但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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