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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0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
未清算是注销不了的,不过也可能公司实际没有清算,却出了清算文件注销,至于责任,咨询律师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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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完全属于股东滥用人格逃避债务,侵害了的利益,同时,也违反了第191条有规定,因此,应适用公司人格否认规则,由公司股东对债权人负无限,至于那种以公司和清算主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观点,既没有依据,也没有依据,因此,不足采纳。《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条规定,应由责令关闭或撤销该公司的“有关主管机关”负责,同时,公司登记机关对未经清算的公司而给予注销的行为,显然也是违法的,故应负连带责任。
公司法r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r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申请破产后需要进行清算,清算组结束工作之后,将股东会及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未清算是不能完成注销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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