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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费的收取标准,根据法律规定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1、撤销诉讼后,视为未诉讼,可以再次起诉;2、终止诉讼后,是诉讼结束,不能已同样的诉讼请求再次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试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诉讼:①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②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③一方当事人死亡,诉讼中止满6个月没有继承人参加诉讼;④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
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的上诉至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宣告前,如果上诉人认为自己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或者接受了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可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 撤回民事诉讼的上诉,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但是否准许,应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因此,撤回上诉是两个诉讼行为的结合:一是上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一是人民法院依法审查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请求,有没有违反法律、逃避法律等不应准予撤诉的情况,并据此作出是否准予撤回上诉的裁定。只有这两个诉讼行为结合起来,撤回上诉才能成立。 撤回上诉的申请必须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至宣判前提出。第二审人民法院未受理上诉,当然不存在撤回上诉的问题;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已经宣判,上诉人再无权撤回上诉。 担保人需要对有关事项进行上诉,需要递交格式内容正确的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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