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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撤诉分为两类,一类是原告申请撤诉,一类是撤诉。撤诉主要是指原告未提前支付诉讼费,原告未出庭。这种类型不在我们今天的讨论中。原告申请撤销诉讼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被告向原告写保证书,希望得到原告的理解,原告与被告和好,申请撤销诉讼;二、原告与被告达成离婚协议,申请撤销诉讼;原告因特殊情况,如被告拒绝出庭,为提前进入第二次离婚诉讼而撤诉。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在作出判决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根据撤诉处理,即虽然原告没有申请撤诉,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民事诉讼。因此,法院决定依法取消案件,拒绝审理。无论当事人申请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提起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撤回起诉,直至宣告判决。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先提交撤诉申请。
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的上诉至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宣告前,如果上诉人认为自己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或者接受了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可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 撤回民事诉讼的上诉,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但是否准许,应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因此,撤回上诉是两个诉讼行为的结合:一是上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一是人民法院依法审查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请求,有没有违反法律、逃避法律等不应准予撤诉的情况,并据此作出是否准予撤回上诉的裁定。只有这两个诉讼行为结合起来,撤回上诉才能成立。 撤回上诉的申请必须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至宣判前提出。第二审人民法院未受理上诉,当然不存在撤回上诉的问题;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已经宣判,上诉人再无权撤回上诉。 担保人需要对有关事项进行上诉,需要递交格式内容正确的上诉状。
(一)上诉的撤回 1、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 2、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并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 (二)抗诉的撤回 1、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如果是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2、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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