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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镇街道、人行道、车站、码头、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一)乱倒有毒有害物质;(二)晾晒腐烂发臭物品,乱倒粪便;(三)乱倒污水...
本条例所称城镇,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及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建制镇。城镇规划区,是指城镇建成区及城镇发展需要规划控制的区域。城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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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镇街道两侧建设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围场作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不得将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堆放在围护设施外占道施工,确需临时占用的,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本条例所称城镇,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及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建制镇。城镇规划区,是指城镇建成区及城镇发展需要规划控制的区域。城镇管理,是指对城镇规划、建设、园林绿化、公共设施、环境卫生等的管理。
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程序报批。城镇规划区内的道路、广场、绿地、防汛通道、高压供电走廊、公共设施等规划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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