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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乡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十五条限定,农户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主体农户已不存在,应依法由土地所有权主体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要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事实上需要,由村集体管理,或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看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议论制定土地分配方案,进行登记确权。以乡下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乡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有关“因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政策限定,由发包方提议申请,经县乡乡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准许后,依法解决注销登记,并记载于乡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房屋能继承,单独的宅基地依法不能继承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 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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