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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列第14条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职...
不算工伤,工伤认定的原则是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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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属于伤。
根据2011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六项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所以,您的情形只要符合该规定是构成工伤的。您的叙述不具体明确,本案涉及几个构成要件,有什么不明白,直接给我打电话吧,许冲律师.
1、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非个人主要责任,可认定为工伤; 2、目前实务中对上下班途中的路线只是要求“合理路线”,没有要求是“必经路线”,因此只要你父亲经过的是合理的路线,可以认定为工伤。 3、对于工伤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法条参考: 3、关于上下班的路径标准问题 在界定上下班途中的路径标准时,应当考虑到我国的特定国情。中国人具有较强的家庭观念,买菜、接送小孩是其家庭生活中必须的事项,因此,在上下班的路径设定上应当更为人性化。再者,接送小孩、买菜所导致的路径的变化并不必然导致通勤事故风险的明显增加。况且,在《工伤保险条例》替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时,在表述上减少了“在规定的时间和必经的路线”这一限定条件。从逻辑的角度看,这可以被认为是对时间和路线限制的放宽。因此,理解上下班途中的路径问题时,原则上是以其生活区域为一点,其工作区域为另一点的合理行进路径。期间为生活所必须的接送小孩、买菜所经过的路径可以被认定为合理的路径。虽然并非上述路径,但确系下班后从工作场所至其到达的第一目的地的,也可认定为下班途中。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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