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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 2、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政府应将预征收土地的用途、位...
(1)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 (2)预征知情权; (3)调查结果确认权; (4)申请预征听证权; (5)参与报批权; (6)批复结果知情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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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在征收农村土地时享有的十六项权利:土地所有权使用权、预征知情权、调查结果确认权、申请预征听证权、参与审批权、审批结果知情权、土地补偿知情权、调查结果审批权、补偿方案听证权、要求公告权、拒绝补偿登记权、安置手续权、拒绝履行补偿标准争议权、恢复耕种权、非法举报权、享有社会保障权。
农村土地征收农民的权利: 一、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 二、预征土地知情权; 三、被征地农民的调查结果确认权; 四、申请预征听证权; 五、参与征收报批权; 六、征地批准结果知情权; 七、土地补偿知情权; 八、调查结果核准权; 九、补偿方案听证权; 十、拒绝补偿登记权; 十一、要求公告权和拒绝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权; 十二、补偿标准争议权; 十三、拒绝履行政令权; 十四、恢复耕种权; 十五、违法举报权; 十六、社保安置权。
1、征收土地的权限:《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2、征收土地的程序:《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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