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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根据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诉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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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根据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诉讼中证据需要保全的情况如下: (1)申请保全的是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 (2)申请保全的证据需要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相当的关联性; (3)申请证据保全必须在举证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4)如果法院认为需要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证据保全,申请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证据保全申请。法院接到申请,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证据保全的,立即执行;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复议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的裁定之日起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法院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范围、所在地点;请求保全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对象;申请理由,包括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体说明。 2.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申请人主张的民事关系(如被申请人实施了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3.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有效的担保手续。
诉前证据保全法院必须在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同意的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百十一条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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