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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的孩子不需要办理出生证明,到民政局办理领养手续即可。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领养孩子需办理以下手续: 一、收养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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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收养子女入境的,由收养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受理。派出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局报告有关材料;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局收到报告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还派出所,或者按照规定签署审计意见,并向地级市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材料;地级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派出所应当在收到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的决定后两天内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经批准同意收养的,申请人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收养手续。《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应当向婴儿常住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出生登记。弃婴机关应当向户口登记。
办理出生证明需要以下证件: 1、新生儿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 2、户口本原件以及复印件; 3、结婚证或生育服务证; 4、加盖公章的病历首页、分娩记录; 5、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出生医学证明》。
只能办理领养证。(一)必备材料:单位证明、个人申请、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二)办理手续:到居委会领取证明一式两份(以下另有规定的除外),逐级审核后报区计生局审批。(3)收养条件:1。收养人不得违反计划生育。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找不到生父母,收养人不受无子女和只能收养一个孩子的条件的限制。3、收养其他弃婴必须没有子女,只能收养一个子女,并出具公安机关出具的捡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和街道计生科等相关部门签订的不再生育合同一式四份。4、收养非孤儿、弃婴、残疾儿童,还必须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当地镇(街道)一级计生办出具的婚育、节育证明、儿童出生证明、准生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需提供计划外生育费征收或罚款单据),并与有关部门签订不再生育合同一式四份。5、不孕症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需经市人民医院、市妇儿医院、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两家医院检查证明患不孕症,治疗无效后到区计划生育局领取申请表。6、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后要求生育的,按一孩程序审批,除此之外仍按二孩程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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