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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港口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前将项目核准或者批准文件、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用地用海批准文件、环境影响...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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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自然灾害、人为损坏等原因,造成港口公用基础设施损坏或者发生航道回淤、骤淤以及其他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设区的市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组织专业力量进行维护。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港口经营包括下列活动:(一)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二)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的设施和服务;(三)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服务;(四)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和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五)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六)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以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以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七)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和经营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对受理的举报经调查核实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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