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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2021-11-10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一、本罪的犯罪对象。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复杂的对象,是指国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这里的公共安全是指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犯罪对象是不具体的人或者公私财产。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故意使用和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权,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16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行为人知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心理态度。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相关法规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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