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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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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过正规部门允许,即使民政部门没发现当事人的收养行为,计生部门也会进入调查,并会根据现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既不能在民政部门取得批准并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又未将被收养者送回原处,计生部门可以依法认定收养者的非法收养行为作为违法生育子女论处。这在各省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应该是明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之规定,你们可以提出书面异议,如果对异议的裁定不服,还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你家还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第十二条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的,应当向其发出督促执行令,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 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执行法院在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执行完结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行使法律赋予你们的权利。
不要相信用人单位的话,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在你受伤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你申请工伤认定;如其在一个月内没给你申请工伤认定,你可以在你受伤之日起一年内自己去申请工伤认定。另,用人单位给你购买的中国人寿意外保险属商业保险,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赔付你的保险费,同时你还可以另外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互不能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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