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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工商登记制度的一项改革措施。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
股东缴纳出资期限,应当由公司章程规定。出资时间虽是公司股东(发起人)内部的自行约定,但也要切合实际,一般就是20年,20年后可以继续变更认缴期限。《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1、股东注册资本缴纳是否有时间限制,取决于公司设立时是否实行认缴制,即公司如果属于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改革方案》中“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 2、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那么公司实行实缴制,除此之外的公司注册资本应实行认缴制。至于认缴限额和认缴期限,新《公司法》已经全面取消,公司股东、发起人对其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都可以自行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但是不可以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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