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股东缴纳出资期限,应当由公司章程规定。出资时间虽是公司股东(发起人)内部的自行约定,但也要切合实际,一般就是20年,20年后可以继续变更认缴...
认缴出资一般是企业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公司股东(发起人)独立约定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并记录在公司章程中。一般而言,假设认缴公司...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第一可以要求相关当事人履行增资义务,根据《公司法》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且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第二该股东需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四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可以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经公司催告缴纳,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当前,除有特殊限制的主体外,完全采用认缴资本制度。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由股东自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说明。股东可以在约定的时间足额完成出资。约定的出资时间到期,但股东认为需要延期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调整出资时间。
股东认缴出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时间缴纳。《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财产的除外。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价格,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价格。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43人已浏览
247人已浏览
193人已浏览
14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